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联运转运设施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港口航运、铁路货运、航空寄递、货运代理企业等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变,促进多式联运发展。

鼓励多式联运经营人布局内陆枢纽场站及网络节点,升级改造基础设施,创新多式联运组织模式,丰富多式联运产品,提高运输服务效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