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民营经济组织采取欺诈等手段骗取享受本市优惠政策的,应当责令其退回已获资金,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享受本市的优惠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