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深化、创新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破产费用多元化保障机制,统筹推进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财产处置、信用修复、职工安置、风险防范和融资支持等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指导破产管理人积极采用网络拍卖形式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