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