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资料和财物,并配合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二)物业服务用房;(三)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改造、维修、保养有关物业形成的技术资料;(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五)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资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