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