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