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豆类、薯类、甘蔗等农作物在采收后的剩余物。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