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村(居)民家庭自用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船舶,可以申请备案,实行过渡期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