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评分标准,对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绩效管理考评单位和同级绩效管理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