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开展辅警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