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辅警管理和监督制度,落实辅警管理和监督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辅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辅警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