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辅警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依照下列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一)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参与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情形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待遇;致残的辅警参照伤残人民警察享受抚恤待遇;(二)依法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三)烈士家属、因公(工)伤亡辅警及其家属纳入公安机关慰问范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