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损坏、侵占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