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与保护/第三节 城市排水设施第四十六条有效新增雨水、污水排放单位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雨水、污水,城市排水设施无力消纳时,可以自建排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并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移交标准的排水设施可以移交至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