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新增雨水、污水排放单位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雨水、污水,城市排水设施无力消纳时,可以自建排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并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移交标准的排水设施可以移交至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