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转办整改跟踪、督办考核机制,对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的投诉、举报予以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