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转办整改跟踪、督办考核机制,对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的投诉、举报予以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