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二条已修改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民营经济组织和有关人员财产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时,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