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民营经济组织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可以要求应收账款的付款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为付款方的,应当自民营经济组织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融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