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金融服务民营经济专班,为规模以上民营经济组织推荐金融服务小组,提供一站式金融管家服务,为有需求的规模以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顾问,开展金融陪跑等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