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创新驱动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融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生态圈,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的科技成果就地转移和转化;省内自主创新示范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制定专门政策促进民营经济组织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