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与市场主体培育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民营经济组织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引导开展线上线下、全渠道、定制化、精准化营销创新,帮助民营经济组织建立供需对接渠道,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益广告、展会推介等方式,塑造绿色龙江、黑土优品等区域特色产品形象,推广本省“名优特”产品,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