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民营小微企业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过渡期间登记、税费、融资、统计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