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促进与市场主体培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各级人民政府申办、参与国内外主要展会等投资促进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民营经济组织参加展会的相关费用给予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本省主场展会平台推介招商项目,展示本行政区域产业基础、发展潜力和招商方向。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