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对民营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经营性基础设施的,不得实施排斥、限制或者歧视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