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有利于传统村落保护的适当激励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