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及时公开督察情况,强化责任追究,实现督察常态化。对重大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点督办,并向社会公开督办情况。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