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八条有效在长湖保护范围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严格实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入湖通道和视线通廊。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上述项目审批前,征求市长湖生态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