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创新创业第三十条有效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依法向企业转移科技成果。重大创新成果在高新区内落地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