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