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按照应急使用预案,需要立即使用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申请人提出使用方案,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报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比例拨付预付资金。项目竣工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程序拨付结算资金。

电梯发生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贵州省电梯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