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除涉密的专项人民防空工程外,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影响防护功能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使用管理,收益归其所有。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损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平战转换。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