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各有关单位和组织、个人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网络。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