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十六条有效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应当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各有关单位和组织、个人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网络。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