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规范和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加强纠纷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毕节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建设,根据《贵州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