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