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十四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