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水资源保护意识、节约用水意识和水患意识,推动社会公众养成节水习惯、掌握节水方法,建设节水型社会;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护与节约用水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和社会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工作。对在保护水资源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