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水工程的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