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促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示范城市、灌区、企业、公共机构、社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