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有计划的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外迁,防止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尚未外迁的,应当采取措施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城市、集镇、重点开发区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供应。

农村自备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向社会公告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