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并将监测网点逐步覆盖到干流以外的支流。监测数据、资料实行共享,监测结果应当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的监测结果应当包含与标准数据的对照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