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土地界桩的,由规划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