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建设单位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依法经规划资源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确需改变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