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九条有效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由区规划资源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特定区域、项目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