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信息,并且应当保持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一致,实现同一类别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政务服务实施部门公开的办事流程、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有兜底条款,并应当在各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可以通过省、市政务大数据中心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