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行政执法主体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可以实现执法监管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