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行政执法主体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可以实现执法监管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