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上市指导,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准备上市、挂牌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的土地手续完善、税费补缴、产权过户等事项,应当通过绿色通道、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协助企业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