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科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改造等项目,应当根据中山的产业优势、市场主体需求,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共同开展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为促进科研机构与市场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