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推行告知承诺制,按照规定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列入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提供相关材料或者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承诺履行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信息,作为差异化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