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