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市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